在诉讼期间处分标的物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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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4-05-10 07:32:33
   
李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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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明确的管理范围,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起诉时候,一定要明确是否在该法院的受理范围。
在诉讼期间处分标的物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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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在诉讼期间处分标的物的相关内容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在诉讼期间处分标的物的

一、诉讼期间处分标的物

标的物提存的条件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诉讼期间的标的物处分

离婚冷静期为30天。从当事人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受理以后从申请开始算30天,

30天如果赶上节假日,从节假日结束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算起,在之后的30天之内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视同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而且这期间任何一方只要说不同意离婚,等于双方没有达成共识,要么通过到法院去诉讼离婚,要么两个人在一块生活,说明还要再冷静反思。《民法典》其中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中的30天时限,即社会热议的“离婚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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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诉讼期间处分标的物的

一、诉讼期间处分标的物的

标的物提存的条件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诉讼期间处分标的物

离婚冷静期为30天。从当事人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受理以后从申请开始算30天,

30天如果赶上节假日,从节假日结束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算起,在之后的30天之内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视同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而且这期间任何一方只要说不同意离婚,等于双方没有达成共识,要么通过到法院去诉讼离婚,要么两个人在一块生活,说明还要再冷静反思。《民法典》其中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中的30天时限,即社会热议的“离婚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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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期间处分标的物的 民事诉讼期间对标的物的处置

一、处理诉讼标的物的必要性



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需要通过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予以解决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诉讼都有特定的标的,一般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决定。诉的标的使诉特定化,以区别不同种类的诉。给付之诉,诉讼标的是原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请求。如给付赡养费之诉,其诉讼标的一是当事人双方的赡养关系,二是给付赡养费的要求。确认之诉,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确认收养之诉中,父母子女间的收养关系即诉讼标的。变更之诉,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离婚之诉,诉讼标的是现存的夫妻关系。诉讼标的与标的物不同,标的物是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是其具体物质形态。在分割财产之诉中,诉讼标的是财物的产权,诉讼标的物是财物本身,或是物品或是一定数量的款项。非财产权益之诉有诉讼标的,不一定有标的物。


因素区别


1、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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