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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犯罪司法解释
一、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犯罪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引用法规
[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二条
[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百二十九条
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犯罪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犯罪司法解释
一、"确定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犯罪的准确方法"
(一)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1、犯罪主体不同。伪造罪中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及翻译人员;而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
2、侵犯的客体不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管理活动。
3、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伪证罪,其行为人行为方式表现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中、故意出具虚假的证言、鉴定结论以及翻译文件等。而本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公司申请登记或公司经营的验资、验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也都是有关公司成立、经营等的。
(二)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对象都是有一定意义的证明文件,但是,两者的区别还是十分明显的。主要表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查看更多
三、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犯罪司法解释
一、有关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犯罪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引用法规
[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二条
[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百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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