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非法组织卖血犯罪相关司法规定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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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1 08: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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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非法组织卖血犯罪相关司法规定包括哪些 《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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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非法组织卖血犯罪相关司法规定包括哪些

《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

2008]36号)
第五十二条 [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强迫卖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第五十五条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本条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样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引用法规
[1]《献血法》 第十八条
[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二条
[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百三十三条
[3]《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三条
[4]《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百三十三条
[5]《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四条
[6]《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百三十四条
[7]《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二条
[8]《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三条
[9]《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五条
[10]《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五条
[1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五条
[1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百三十四条

二、刑法非法组织卖血犯罪相关司法规定包括什么

《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

2008]36号)
第五十二条 [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强迫卖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第五十五条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本条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样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引用法规
[1]《献血法》 第十八条
[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二条
[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百三十三条
[3]《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三条
[4]《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百三十三条
[5]《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四条
[6]《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百三十四条
[7]《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二条
[8]《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三条
[9]《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五条
[10]《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五条
[1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五条
[1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百三十四条

三、刑法非法组织卖血犯罪相关司法规定包括什么

《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

2008]36号)
第五十二条 [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强迫卖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第五十五条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本条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样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引用法规
[1]《献血法》 第十八条
[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二条
[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百三十三条
[3]《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三条
[4]《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百三十三条
[5]《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四条
[6]《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百三十四条
[7]《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二条
[8]《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三条
[9]《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五条
[10]《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五条
[1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五条
[1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百三十四条

四、刑法非法组织卖血犯罪相关司法规定包括哪些主要

《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

2008]36号)
第五十二条 [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强迫卖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第五十五条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本条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样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引用法规
[1]《献血法》 第十八条
[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二条
[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百三十三条
[3]《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三条
[4]《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百三十三条
[5]《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四条
[6]《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百三十四条
[7]《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二条
[8]《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三条
[9]《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五条
[10]《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五条
[1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五条
[1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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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菊 的回答
要看你合同怎么约定的,如是因疫情可能会被认定不可抗力,当时是否有就合同是否继续履行,解除合同有商议。
你好 因为我前段时间在厨房吃了***点东西,被摄像头拍到了,然后那天上面领导说负责人***共罚款5000元 然后第***天厨师长找到我说这事说我触碰了**的红线领导罚款5000元员工开除处理然后厨师长让我把钱给交了然后不开除我 现在我不想干了,钱也交了这么办 王雨昕
王雨昕 的回答
您好,您的问题我们律师团队能够提供法律服务。您有需求可以直接联系我们
他人自拍发微博被别人翻出来发微博我说了“这也算扒素人啊 发出来不就是给人看的吗”还有活该***系列发言 她现在要报警说那个人人肉她 我的发言构成网络暴力吗 听律
听律 的回答
如果另一方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您的名誉,使您的的心灵蒙受耻辱,社会评价严重下降的,涉嫌侵犯
王雨昕
王雨昕 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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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合作为由虚夸投资金额骗取他人近******万元现金属于诈骗违法吗 罗宇
罗宇 的回答
您好,是否涉嫌诈骗需要结合案件全部情况综合认定。您可以准备好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
你好我想问,买完车第***天发现车顶有划痕,经过确认是到4s店前就有的,销售顾问都不知道,但是承认他们失职,我要求换车,各种原因4s点不同意,我如果走法律程序能退成吗 仇畅
仇畅 的回答
您好,4*店的违约情形可能无法达到您换车的诉请,建议协商以维修、保养等方式替代。
职业打假人给人打马赛克,却又把人的脸露出来,抖音举报多次下架,对方仍旧上传视频 王雨昕
王雨昕 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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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买养老保险,厂里只买了意外保我也不怎么清楚,我工作时间碰到右侧3/4/5/右侧9胸骨不完全性骨折,打算做工伤认定,要怎么弄 听律
听律 的回答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开具去职证明,并支付劳动者一次性就业补贴金,并开具财务记账凭
唐嘉芷
唐嘉芷 的回答
不完全性骨折有可能是部分骨折,但又没出现完全位移,如果真的有骨折情况出现,很大可能评得上工伤等级的,
我实名举报,220103197809100813 唐宇哲,电话13387324869凶手怕他的钱不想赔知道他弟弟没钱,给他弟弟背了!为了长春市老百姓的人身及生命安全,请领导斟酌别让黑社会这样猖獗了,撞人的驾驶证都没扣,给老爷子撞坏了就是不给钱,老爷子就这样戴着越恨离开了新中国!请调销他驾驶证,他就买假保单骗检车线,为了长春市市民考虑***下这些农村黑社会吧!******,保险都是假的,真不赔钱!快五年了,没有说理的地方长春市最近通过法院执行局的证明,现在在长春市***不***法了,牛吧?最好你在是工程的与黑社会的人,这他妈的还有法律吗?有农村户口的,***不***法了,发了很多次无回应,真不知道***也***法吗?告诉你个事长春市***不***法了[呲牙],我亲身经历的真实事件,但是还得买通法官,长春市汽开法院杨秀***的,中国国家还有正义吗?我是身怀巨大***的平头老百姓,中国还有正义吗?农民能改变法律吗?农民***不***法吗?我父亲被撞***了,肇事司机车是借的他姐夫的车他姐夫认识很多很法院的,谁都好使,这不是黑社会吗?之后得不到好的医治老爷子去世了,从撞完了人是没钱看到现在***直就是跑在外地躲着,也不赔钱?还没有保险,司机还说过,他就说***个农村人容易吗,你农村人不容易,难道你撞了,老爷子时,***分钱也没吗让广大网友看看,你家有人你就可以不尊重生命吗?还有车主你有钱你 听律
听律 的回答
看具体数额。
王雨昕
王雨昕 的回答
您好,您的问题我们律师团队能够提供法律服务。您有需求可以直接联系我们
张海川
张海川 的回答
您可以和我联系说一下具体经过,便于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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