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中标的物灭失的含义和原因,如何防范和处理标的物体灭失。
诉讼过程中标的物毁坏可以请求损坏者支付赔偿金,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提出的要求保护的实体权利,被告反诉时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向本诉的原告和被告同时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都有其诉讼标的。
二、诉讼标的物灭失的定义、原因、损失及救济方法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最后有几点需要温馨提醒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在诉讼中,标的物灭失是否能够起诉?
诉讼标的物是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本文所指的诉讼标的物仅限于通常意义上的财物,不包括行为等。在合同法中,标的物灭失指彻底毁坏不留残值以及下落不明等情形,如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表述为“标的物毁损、灭失”。本文所称的标的物灭失,是为了研究和表达上的需要对某一类案件情形所作的统称,不同于法律中常用的灭失,比其范围要广,是泛指同一类型的案件。既包括物理意义上的毁损、彻底毁坏不留残值,也包括下落不明,还包括诉讼中查找不到的拟制灭失。标的物灭失的情形,以及与诉讼的关系,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标的物灭失的案例,可以分成三种类型。
1.实际灭失。即在诉讼时,标的物确实已经毁损、毁灭或者下落不明(如遗失等)。此种情形比较常见,案例一即属于此种类型,车辆经过多次交易,查找不到下落。
2.拟制灭失。即在诉讼中,一方否认持有标的物,或者认可持有但拒不提供标的物,导致人民法院在该案的审理中,无法查明标的物的确切下落。如案例三原告孙某母亲死亡后,原告应被告王某的要求,购买了金首饰3件(价值12092元),作为陪葬品交给王某。但王某没有将其用于陪葬而是据为己有,原告要求返还。被告则辩称放入死者衣服口袋一并火化了,不应该承担返还责任。
3.金钱灭失。这是指在家事纠纷诉讼中,有证据能证明一方曾经持有一定数量的共有金钱,但在诉讼中,曾经持有的一方主张现在已经部分或全部使用完毕,而相对方又无证据证明该金钱现在仍然存在。如案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