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否以圆珠笔写欠条是需要鉴定的
1、用圆珠笔写的欠条可以鉴定,欠条要具有法律效力,则签订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该行为应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欠条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等。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的形式。以电子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2]《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三、在日常生活中,书写欠条时,圆珠笔写欠条的多,这种欠条是否需要鉴定呢?
1、用圆珠笔写的欠条可以鉴定,欠条要具有法律效力,则签订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该行为应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欠条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等。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四、没有欠条,但有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1、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2、电子邮件、短信、微博客、网聊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形式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3、由此可知,转账记录在法律上是被承认可以作为正式的法律证据存在的。
4、收集网络转账证据时要收集三类证据一是转账证据,包括转账对话的,也包括转账者简单的个人信息,当然这些信息一般是虚假的,须借助收集到的上网IP地址及上网使用的网络进行佐证;第二类是系统环境证据,即我们借助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是否正常,用以辅助证明网络转账证据的可靠性;第三类是附属信息证据,如IP地址、所借助的服务器、上网账号、信息传递的路径等,从而将转账者与某个特定的行为人联系起来。对于装张,可以通过网络服务商以拷贝、打印的方式收集,在网络服务商未保存的情况下,可以从转账者双方电脑记录中收集,并将其以拷贝或打印的方式固定下来。对于被篡改的转账记录,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恢复,因为当前的技术足以证实每一次硬盘的擦写记录都可以进行恢复,计算机对文件的修改也不是完全意义的删除或覆盖。
5、但是作为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转账证据一般是合法取得,与案件有一定关联,真实性则是“硬伤”。在“真实性”认定上存在三大难题一是主体认定难。由于不少微信并非通过手机号码绑定,而是通过qq号码或者其他方式登陆,且微信用户名仅显示为昵称,并非真名,微信发送方的主体身份无法判定,更遑论qq等聊天工具了;二是认定难。转账记录中涉及的图片并非原件,而是将原件通过拍摄方式形成的复印件,真实性难以判定。三是甄别手段少。部分材料即便是公证机关也无法对其真实性进行认定,即使可以操作,也面临着较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故在转账记录在得到法庭的采用中存在很大的难题,我们应及时向公证处申请做公证。对于确实只能以电子方式呈现的证据,通过及时向公证处申请做公证等方式将之固定下来,可以增强证据的效力,有利于我们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