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如何计算?处罚决定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一、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的计算方法
1、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罚人,当场签收的,送达时间从签收时算起。
2、被处罚人拒绝签收或没有当场签收而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的,视不同送达方式确定。
3、留置送达的,留置当天为送达时间;
4、邮寄送达的,以邮寄送达回执签售时间,算送达时间;
5、公告送达的,以公告中明示的生效时间,算送达时间。
二、处罚决定书送达的方式
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
① 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② 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③ 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④ 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⑤ 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⑥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 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② 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③ 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④ 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⑤ 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 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
②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③ 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④ 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① 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
② 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
④ 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⑤ 登记管理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二、判决指定的期限是多久?
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三、处罚决定的时间到期限是多久?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专业分析
行政处罚要二年内作出,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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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四、个人行政处罚最长期限是多长时间,法律上如何认定
专业分析
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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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五、行政处罚公示的期限与法律标准是什么?行政处罚公示期限与标准
专业分析
《工商行政处罚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
1、第二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信息网上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行政处罚信息,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网上公开
(一)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省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适宜网上公开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
3、第六条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者信息。
4、第七条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时,应当隐去下列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以及被处罚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三)其他不宜公开的。
5、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撤下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并作出说明。
6、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执法机关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7、第十条行政处罚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应当从互联网上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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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工商行政处罚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 第二条
[2]《工商行政处罚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 第五条
[3]《工商行政处罚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 第六条
[4]《工商行政处罚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 第七条
[5]《工商行政处罚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 第八条
[6]《工商行政处罚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 第九条
[7]《工商行政处罚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