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审查无管辖权移送应诉管辖吗?
?会移送至应诉管辖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二、管辖权和移送管辖是什么?
1移送管辖后开庭时间由法院确定,通常在立案后二十天左右诉讼费诉讼请求的标的额确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3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4第八条,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按照法律规定,法院采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立案后5天内必须送达对方当事人,给对方当事人15日答辩期,期满后即可开庭,3个月内结案法院采取普通程序审理的(案情较为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案件争议标的较大、案件影响较广的)立案后5天内必须送达对方当事人,给对方当事人15日答辩期,30日的举证期限(15日答辩期可以覆盖),举证期满后即可开庭,6个月内结案,案情特别复杂的,可向本院院长申请延长6个月,在不能审结的,再向上级法院申请延长6个月,期内必须审结。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三、有管辖权的法院错误移送管辖在法院办案中,经常发生错误移送案件的情况。有管辖权限的法院,在某些案件方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是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关于“管辖权转移”规定是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法院主动审查的法院管辖法院自动审查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证据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等规定的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应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的新理念。所谓释明权,也叫释明义务、阐明义务,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陈述的事实不当、不明确、不清楚、不充分,或在举证或质证过程中存在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法官对当事人进行发问,以提醒、启发当事人澄清或落实其诉讼请求或主张的某些事实,以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对案件的主要证据进行举证和质证。从法官驾驭诉讼的职权角度来说,属于诉讼指挥权的一项权能。但释明权法官主要运用于程序上,而诉讼时效是实体权利,但有时程序上的释明权与实体处分上的释明难以绝对划分,这个有待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掌握其度。法院主动审查管辖会牵扯到具体的住址。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1]《证据规定》 第三条
[2]《证据规定》 第八条
[3]《证据规定》 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
五、如何确定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几个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是如何确定管辖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另外,对于下列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
(一)管辖有争议的案件;
(二)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三)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第二十一条,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引用法规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