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贷款用于公司经营,个人不是公司的法人和股东,但是实际控制人
1、以您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公司经营,就叫做个人经营性贷款,是以您个人名义申请,公司经营性收入作为还款来源。
2、这笔贷款的要求就是您是公司法人或股东,也可以是实际控制人(需公司提供证明并且全体股东和法人签字),该公司正常经营即可。
3、银监会有规定30万以上要受托支付,就是钱不会直接打到您的账户上,而是打到跟您公司有合作的上下游公司,这是唯一的监管。银行跟司法部门是没有直接关联的,只要您正常还款,银行就不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所以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二、公司的法人和负责人不是同一个人,负责人能否贷款?
【法律意见】
总公司才有法人资格,才有法定代表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法定代表人,只有负责人,负责人可以是总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据】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以个人的名义去贷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吗
一、公司的法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
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东不需要承担偿还义务。
二、公司股东承担债务的情形
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公司股东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存在以下行为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应当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出现法定情形,公司应当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股东在清算过程有以下过错,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
2、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3、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4、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以个人名义借钱股东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和能力。所以说,如果公司法人与他人签订借贷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也由公司承担,股东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公司产生的债务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四、一人公司法人可以不是股东吗
1.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是股东。
2.《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五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十三条
[1]《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三条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3]《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九条
以上这些听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个人贷款用于公司经营个人不是公司的法人和股东,但实际控制人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听律网相关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关注听律官方微信《听律网》,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