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保险赔偿标准

人身意外保险赔偿标准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4-05-27 06:34:19
   
杨军武律师
杨军武律师
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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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人身意外保险赔偿标准
人身意外保险赔偿标准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人身意外保险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人身意外保险赔偿标准

一个劳动力的安危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幸福,但是,现代社会意外丛生,许多百年难得一遇的意外总是叫人唏嘘不已,比如地震火山等。那么人身意外保险赔偿标准都有哪些,

1.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2.残疾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3.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4.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上述如果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可以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解答。

二、目前人身意外保险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专业分析
一、人身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1、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

2、非疾病的,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不属于意外事故。如脑溢血发作不省人事。

3、外来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

4、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5、身体受到伤害,意外伤害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所属部位,且伤害事实成立,如虽触电但未伤及身体,则属伤害事实不成立。

三、人身意外保险赔付标准包括哪些,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的

专业分析
商业人身意外险的赔付,在保单上有明示。可参考保险条款的保障责任部分,如有特别约定,以特别约定为准。鉴定标准的话,你是否指在何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予理赔只要是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公司都会理赔的。具体可参见保单中保险责任、除外责任、释义和特别约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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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山东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您好,帮您了解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有如下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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