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维权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法律上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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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4-05-24 18:11:51
   
杨君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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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的医疗保险赔偿标准是结合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的,有些时候就诊的医院不一样的话,最后的医疗保险的赔偿标准也不一样。
医疗维权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法律上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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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医疗维权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法律上如何认定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医护维权需要做好哪些准备?

律师解答
患者及家属在医患纠纷维权前需做好三个准备
第一,复印和封存有关物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第二,最好咨询有关的医学专家,避免浪费维权成本。医学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所以在纠纷中患者很难把握医院的行为是否有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第三,患者或患者家属应注意保留与院方就医疗纠纷发生争议时的谈话,以补充自己的维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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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医疗维权?医疗维权需要做好哪些准备?

患者及家属在医患纠纷维权前需做好三个准备
第一,复印和封存有关物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第二,最好咨询有关的医学专家,避免浪费维权成本。医学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所以在纠纷中患者很难把握医院的行为是否有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第三,患者或患者家属应注意保留与院方就医疗纠纷发生争议时的谈话,以补充自己的维权证据。

三、医疗维权一般需要做好哪些准备

1、首先,复印和封存有关物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明文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2、为了避免医院修改病例和更换药品,患者或患者家属一旦认为发生了医疗事故,就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要求封存有关物证,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还应要求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交由医疗机构保管,待鉴定或法院诉讼时共同开启。

3、其次,把医疗纠纷诉诸法院之前,最好咨询有关的医学专家,避免浪费维权成本。医学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所以在纠纷中患者很难把握医院的行为是否有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目前患者乱投诉的例子很多。据周宇君介绍,启动医疗鉴定和诉讼程序花费很大,目前在我国一般第一次鉴定的费用是2000元到10000元,而重新鉴定的费用会更高,法律诉讼阶段还要有相应的代理费等。

4、最后,患者或患者家属应注意保留与院方就医疗纠纷发生争议时的谈话,以补充自己的维权证据。

四、医患纠纷诉讼前有哪些准备工作,法律怎么规定的

医患纠纷诉讼前需要进行的准备工作分别有准备起诉状;准备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准备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等;准备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准备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法律规定的其他准备工作。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五、注册医疗器械公司的条件有哪些,法律的规定是什么注册医疗器械公司的法律规定

注册医疗器械公司的条件有医疗器械公司的企业负责人应具备中专以上的学历水平或者有初级以上的职称。医疗器械公司应具备与经营范围的相符合的技术工程人员和质检机构负责人。质检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的职称或者大专以上的学历水平等。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
(三)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
(四)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鼓励从事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引用法规
[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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