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咨询下对于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额是什么
1、因受害人死亡产生的费用,包括丧葬费,以及办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的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丧葬费为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2、受害人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医药费、误工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收入不详的,可参考当地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的,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三、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问题回复如下一、人身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公式
1、医疗费医疗费以县级以上医院收费凭证为准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 = 诊疗费 + 医药费+住院费+其他2、死亡赔偿金
4506.7元/年×20年=90134元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20年3、被扶养人生活费1、其子女抚养费
4146.2元/年×(18岁一实际年龄)/
2(两个抚养人)
2、其母亲抚养费
4146.2元/年×[20年一(实际年龄一60周岁)/
3(三个子女)
3、其父亲有固定退休工资有生活来源不再计算。其计算公式为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4、交通费以相关交通费的票据合理计算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5、丧葬费39132元/年/12个月×6个月=19566元丧葬费赔偿额=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6、精神抚慰金司法实践一般为5000元到20000元二、法律依据1、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支出的凭据,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
2、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交通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丧葬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6、精神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三、甘肃省2013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居民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7156.9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506.7元/年2、居民支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2847.1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4146.
2/年3、职工平均工资39132元/年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成栋、刘兴怀2014年1月14日人身伤害死亡赔偿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城市标准)一、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1、医疗费医疗费以县级以上医院收费凭证为准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 = 诊疗费 + 医药费+住院费+其他2、死亡赔偿金
17156.9元/年×20年=343138元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20年3、被扶养人生活费1、其子女抚养费
12847.1元/年×(18岁一实际年龄)/
2(两个抚养人)
2、其母亲抚养费
12847.1元/年×[20年一(实际年龄一60周岁)/
3(三个子女)其计算公式为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4、交通费以相关交通费的票据合理计算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5、丧葬费39132元/年/12个月×6个月=19566元丧葬费赔偿额=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二、法律依据1、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支出的凭据,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
2、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交通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丧葬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6、精神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以上回答没解决问题您的问题,可以到听律网网咨询。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9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8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2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9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8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2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五、你好问一下,针对于人身伤害赔偿项目包括护理费吗
(一)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二)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人身伤害赔偿;
(三)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1、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人身伤害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人身伤害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