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转让需要登记吗,法律上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在债权转让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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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1《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二、债权转让需要通知从权利人吗,有没有法律规定
债权转让不需要通知从权利人,其从权利也一并转让,但是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如果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且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除非经过受让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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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2《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条
三、债权转让登报怎么登报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公告登报不一定就有效。通过报纸发布公告的形式一次通知若干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的确有高效率的一面。但是,以这种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能取得应有的法律效果。去年12月,曾代理过一桩债权转让的案件。任丘市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商贸)起诉华北石油大沃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大沃实业)。大沃实业与中国建设银行华北分行在2001年9月28日签订了500万元借款合同,大沃实业法人代表高女士以其名下的房地产为该借款作
抵押担保,大沃实业取得借款后,未按约偿还,该债权经多次转让后由任丘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
2007年4月20日任丘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本息634万元的债权价值转让给了另一家公司——世纪商贸,并于2007年5月17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胡律师认为,立华公司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在报纸等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对债务人作债权转让通知,因其不能到达债务人,所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报刊公告”适用主体具有特定性,只能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银行机构。一些人误把在报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理解为“公告送达”,其实只有“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时“报刊公告”方可适用。胡律师说,在本案中无论是任丘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世纪商贸还是大沃公司既不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不是银行机构,在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不能认定为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已对世纪商贸和大沃公司的“债权转让”一案进行终审判决。判决书中说“立华公司与商贸公司转让债权,因未履行通知义务,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胡功群律师提醒,若涉及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转让,一定要选取合理的“通知”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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