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的处理途径有哪些,医疗事故处理的方法
对于医疗事故的处理途径有哪些,医疗事故处理的方法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处理医疗纠纷有三大途径协商、行政处理、诉讼。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解决纠纷,医患双方都需要法律规定准备相应的证据。患方要及时要求复印甚至封存病历资料,封存引起争议的药品等实物,保留有关就诊的单据等以防个别医疗机构篡改病历、推卸责任;医疗机构更要依法联系患方共同封存物品、及时委托检验、告知患方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尸检等,以利于争议的解决,避免不必要的争执。如果经过双方共同的调查、协商,分歧较大,确定不了责任,双方可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患方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中,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如果患方就医疗过程中出现的损害对医疗机构提起诉讼,医疗机构就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其过错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否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以上就是关于医疗事故的处理有哪些途径问题的解答,望采纳。
二、医疗事故纠纷的主要处理方法有哪些,如何解决医疗事故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以上便是医疗事故的处理方法有哪些的相关
三、医疗事故中,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一、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程序 l、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鉴定。
2、当事人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当事人一方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 二、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
1、申请人基本情况。 (l)申请人是患者一方的,应包括患者和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与患者关系并附证明,申请时间。
2、申请人是医疗机构的,应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人是医务人员的,应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专业、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具备合法执业资格的证书。
2、有关事实。申请人要在尊重科学的基础上,详细、具体地写明事件经过,特别是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关的诊疗过程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理有据。
3、具体请求。申请人对诊疗过程的质疑,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过错方进行处理请求等。
4、理由。申请人要阐明具体请求的法律依据和医学原理。 (二)、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时效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 (三)、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处理 l、患者死亡;
2、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四)、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情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鉴定,同时通知申请人按规定向市医学会鉴定办公室交纳鉴定费。 (五)、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经审核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六)、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七)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如己受理的应当终止受理。 (八)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法律条文 第二条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摘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释义
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四、关于处理医疗事故纷争的方式有哪些
当发生医疗事故时,无论对于医疗机构还是对于患者,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来使问题得以解决,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医疗事故的处理一般可以通过三种途径
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医患双方共同协商达成的解决方案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只具有合同上的法律效力。
2、由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进行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在纠纷解决中,不做独立的意思表示,只起到促成当事人形成一致表示的目的。调解协议和协商协议一样,具有合同效力。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和调解,都属于国家公权力对民事活动的干预,具有强制性、终局性和权威性。
五、值班医生遇到医疗事故如何处理,有哪些相关规定
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
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
医疗事故赔偿调解遵循的原则如下
1、与具体案件的医疗事故等级相适应;
2、与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中的责任程度相适应;
3、客观考虑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与损害后果的关系;
4、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事故调解注意事项有
1.当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生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后,医院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当地卫生行处长部门报告;
2.当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时,病人及其家属可以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
3.某些医疗机构无权自行调查处理医疗纠纷;
4.发生医疗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查处封病例。
三、医疗纠纷调解的意义
调解机制的介入,在医患双方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在调解时双方地位对等,使得和解变得可能。调解的成功有利于有效缓解医患关系,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建设和谐社会。
通过调解方式处理医疗纠纷,被告可以解释纠纷背后的原因,对已造成的伤害表示遗憾,原告公开接受道歉并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这些对当事人双方都是巨大的解脱。原告表示原谅被告及被告接受原告的这种谅解对双方都有着重大意义。调解当事人通常都希望取得双赢的效果,这样的调解往往让双方免于争论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达成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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