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的责任是什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责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
(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二、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能要求发起人承担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条的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知,合同具有相对性,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在公司未成立时,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合同相对人只能向发起人主张合同权利。
但是,公司成立后确认该合同的或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责任。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二条
三、合同上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未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
如果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2、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在合同一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其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加盖公章的合同对该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法人没有约束力。
风险提示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应由法人承担责任,而盖具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
四、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能担任本单位的出纳工作吗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2、以上是规定的事项,只要没有以上情况的职位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