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中,将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合法吗
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转化为本金再生利息,但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
1、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
2、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不予支持。
二、民间借贷的复利计算合法吗
民间借贷的复利计算不合法。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不得计算复利。规定复利的,复利部分无效。
复利是指在计算利息时,某一计息周期的利息是由本金加上先前周期所积累利息总额来计算的计息方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三、民间借贷算复利吗,有没有法律依据
专业分析
民间借贷不可以计算复利。计算复利的,复利部分无效。法律规定,前期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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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四、我在网贷借了,写综合年利率35%,这算合法吗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若利率在24%-
36%之间,法院不保护高于24%的那部分利息,但是已付的利息不再追究,未付的利息也不会判借款人支付。
五、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复利合法吗
所谓复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利滚利,计算复利是高利贷的主要收入来源,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会约定借款人一旦逾期还款的,逾期利息将计入本金继续计算利息。借款数额可能有最初的几千元,短时间利滚利,滚到几万,十几万元,这些均是通过利算复利的方式计算出来的。那么复利真的没有限制,可以随意计算吗?
其实根本不是这样的,复利计算,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超出部分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可知,在民间借贷中是允许利滚利的,但是是有限制的,即计入本金的利息不能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能计入本金。也就是说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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