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规模纳税人怎么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关于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回答如下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最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全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5〕11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 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四、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五、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 --------------------------------------------------------- 对新公告的解读 (一)取消行政审批。公告第一条明确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在具体登记程序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简化办事程序。一是简化了纳税人需要提供的资料,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二是简化前置条件,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暂停执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条件。三是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查验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引用法规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第二条或第三条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九条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二、小规模纳税人在的税率优惠到什么时候截止
已经截止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优惠到1%的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0年第13号文件规定
1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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