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变更的法院法人可以变更吗?法人可以申请变更

法人变更的法院法人可以变更吗?法人可以申请变更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4-02-28 03:06:28
   
李彤律师
李彤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解决方案
公司发生分立或合并以后,无论是继续存在的存续公司,还是合并以后的新设公司,都会发生业务职能的变更,都需要变更公司章程。
法人变更的法院法人可以变更吗?法人可以申请变更
法人变更的法院法人可以变更吗?法人可以申请变更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法人变更的法院法人可以变更吗?法人可以申请变更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法人变更的法院法人可以变更吗?

对于法人变更的法院法人可以变更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法人可以变更。法律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18条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19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引用法规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17条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18条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19条

二、法人变更带办的流程是怎样的?

法人变更的流程是

1、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

2、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决议等文件;

4、等待审核;

5、审核通过的,予以变更登记。

三、医院企业法人怎么变更?

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现在叫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登记程序1)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2)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第二章 登记管辖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第五章 变更登记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八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三十九条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第四十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第八章 登记程序第五十条 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第五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第五十二条 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五十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第五十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五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五十六条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发布。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这是对企业法人怎么变更的回答。

引用法规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条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条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条
[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条
[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八条
[6《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条和第七条
[7《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8《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1《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2《公司法》 第二十九条
[3《公司法》 第三十条
[4《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
[5《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6《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7《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8《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9《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
[10《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11《公司法》 第三十八条
[12《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1《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2《公司法》 第五十条
[3《公司法》 第五十一条
[4《公司法》 第五十二条
[5《公司法》 第五十四条
[1《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五十三条
[1《受理通知书》 第五十四条
[1《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五十五条
[2《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五十六条

四、医院法人变更怎么变?

1、在公司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进行公司法人变更预约。

2、在公司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上下载相应的资料,并如实填写。

3、带上材料到工商局取预约号,交材料。

4、若材料有疑问或当地工商局还要求其他证明,则补充材料(一般下次来无需再预约)。

5、若材料无疑问或补充完毕并通过则领取变更通知书。

6、再规定时间去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

7、到刻章公司刻制法人章。

8、带着营业执照和所有印章到开户行更换开户许可证和印鉴。

五、变更公司法人流程在我国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1、领取企业变更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2、工商局受理、换照(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3、质监局受理、换照。

4、国、地税局受理、换照。

5、银行开户许可证受理、换证。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1.2千字,阅读时间约5分钟
最快5秒响应
继续阅读

阅读此文章的还浏览了

以上这些听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人变更的法院法人可以变更吗?法人可以申请变更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听律网相关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关注听律官方微信《听律网》,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阅读文章后仍有疑问律师在线解答
在线法律咨询

遇到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解答 560

大家都在问

加盟超市,**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合作费分***到***次按照货款结算,没有加盟费,后期没有按照协议履行 成蓓蓓
成蓓蓓 的回答
承租人根据合同的商定,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那么法院会支持承租人的诉讼请求,并判定两方均不违
我是武汉长动力兴发机械设备****的法人起诉湖北双环拖欠我**质保金数年, 李海花
李海花 的回答
您好,我是广州李海花律师,我的联系电话,微信176****6172,您可以联系我咨询。
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知识推荐

本地在线律师

查看更多

猜你喜欢

城市律师
分类律师
展开全部
首页 > 法律知识 > 公司经营 > 公司变更 > 法人变更的法院法人可以变更吗?法人可以申请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