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上漏水拆楼下吊顶费用谁出?律师好
如果不是楼下人为破坏,那应该是楼上的住户负责。如果对楼下有造成损伤,楼上住户也要负相应的赔偿责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假若相邻方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受损方可自请施工队从楼下维修,发生的费用可向法院提出要求楼上业主赔偿。
楼上漏水的,以下人员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1、房屋交付使用年限,要是在质量保修范围则由开发商负责;
2、该漏水部位若是装修改装的则有装修企业负责;
3、相邻方的原因,可凭报告要求相邻方立即或及时给予修补,并可向相邻方提出对修补期间造成的损害作出赔偿的要求。
二、关键词楼上漏水楼下起诉,房屋损失鉴定费谁出
在遭遇楼上漏水给自己造成损失时,楼下可以与住户协商调解等,如果都不能达成一致,可以直接提起诉讼。鉴定费一般由楼上业主承担,但是如果你起诉的诉讼请求要求过高,鉴定的损失很小,这种情况下会按照比例承担鉴定费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可以申请鉴定部门对损失鉴定;如果不提出鉴定,个人估计较大损失;房屋鉴定机构如房产评估部门。鉴定费如果对方败诉,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各地实践不一样,上海等地去可以主张,法院也支持,其他一些地区法院不支持。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三、出租房卫生间漏水到楼下修理费谁出
视漏水原因合同确定。
如果漏水属于一方责任的,由责任人承担,如果漏水是属于房屋修缮原因的,要房屋租赁合同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条款出租房屋的范围、面积;房屋租赁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房屋修缮的责任、转租以及违约责任等等。
房屋修缮的责任规定由房东负责的,扣除当事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外,其他损失由房东负责赔偿。如房屋修缮的责任规定由承租人负责的,房东不需要赔偿。
因此,租房者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合同上面所规定的条款,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租赁用途、租赁期限、修缮责任、变更与解除合同、签订转租、违约责任等条款,租赁双方要协商一致,以免在日后租房过程中产生争执,引发不必要的烦恼。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
[1]《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三条
四、租房排水管漏水维修费谁出
租房排水管漏水维修费谁出,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承租人对此不存在过错,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形下,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费。如果承租人因不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那么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维修费。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的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
[2]《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三条
[1]《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
[1]《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三条
五、租房排水管漏水维修费谁出
租房排水管漏水维修费谁出需要视情况决定,房屋交付使用年限,要是在质量保修范围则由开发商负责;该漏水部位若是装修改装的则有装修企业负责;相邻方的原因,可凭报告要求相邻方立即或及时给予修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引用法规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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