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患者走失是谁的责任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患者在医院治疗期间,与医疗形成的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2、患者走失的,如果医疗机构尽了应尽义务的,由患者及其家属承担责任;
3、患者走失医疗有过错的,共同承担责任。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二、住院病人走失医院有责任吗,法律上如何认定
住院病人走失医院一般是有责任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因此没护理好病人导致其走失是医院的责任。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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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条
三、村卫生室过失医疗事故责任主体是谁?
村卫生室过失
医疗事故责任主体是谁?
若村卫生室属于乡镇卫生院的部门或科室,则由乡镇卫生院承担责任。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
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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