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瑕疵股权转让责任由谁承担

股东瑕疵股权转让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4-02-28 07:06:53
   
张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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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资有瑕疵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瑕疵股权出资的责任由谁承担 股东将出资有瑕疵的股权转让至第三方,公司及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在其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股权受让人明知该股权有瑕疵仍然接受受让的,应与原股东一并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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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资有瑕疵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瑕疵股权出资的责任由谁承担

股东将出资有瑕疵的股权转让至第三方,公司及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在其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股权受让人明知该股权有瑕疵仍然接受受让的,应与原股东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二、瑕疵出资股东,对其股东权利是否有限制

瑕疵出资股东,对其股东权利限制的问题自益权可在章程、股东会决议中限制;共益权中的表决权可做限制,除此之外的共益权不可做限制。

1、自益权限制问题
股东自益权通常指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及请求收买股份权、股份转换请求权、新股认购权等财产权利;这部分股东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中做出限制。

2、共益权限制问题:
股东共益权是指股东对公司事务的管理权和对公司机构的监督权,包括出席股东会权、召集股东会权、表决权、股东会决议无效请求权、知情权等。
共益权是自益权实现的途径和保障,自益权是共益权行使的动力和目的。
公司法》司法解释对自益权的限制问题赋予公司章程与股东会决议,对共益权的限制问题,仅就表决权有基于“公司自治”原则,在公司章程中可以对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
除股东表决权外,股东其它共益权是否也可以在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中予以限制?
股东表决权有双重属性,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中予以限制有比较趋同的看法。
律师认为,除表决权外的股东共益权,基于属于股东固有权利,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是否限制是理论争议很大的问题。
譬如股东知情权,则有裁判文书在法律说理中明确仅与股东身份密切相关,与股东是否实际出资以及是否足额出资不具备紧密联系,从而强调股东共益权不应被限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三、股东瑕疵出资是否影响行使股东权利

瑕疵出资并不必然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
在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下,由公司登记机关先责令改正,后再处以罚款等,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同时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其他股东对瑕疵股东有关启动失权程序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我国,对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足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还没有法律依据启动失权程序,以否定瑕疵出资者的股东资格,更谈不上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即股东瑕疵出资并不能导致其不享有股东资格或者丧失股东资格。
所以,一般情况下,确定某人是否享有该公司的股权,应看其是不是具有持有公司股份的约定,是不是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文件记载的股东,而不是看他有没有依法出资,这也是各国立法的通利。
综上所述,股东权利的行使是以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为前提的,而非以股东是否实际出资为前提,瑕疵出资并不必然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九条

四、股东瑕疵出资可否影响股东行使权利

1.通俗地说,出资瑕疵就是公司设立或增资过程股东认缴的股份金额本应该要足额按期到公司账户,没按要求按时足额到账,或者到了公司账上,利用对公司控制地位,把股本金转出不用于公司经营

2.依据我国新《公司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在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下,由公司登记机关先责令改正,后再处以罚款等,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同时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其他股东对瑕疵股东有关启动失权程序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我国,对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足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还没有法律依据启动失权程序,以否定瑕疵出资者的股东资格,更谈不上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即股东瑕疵出资并不能导致其不享有股东资格或者丧失股东资格。所以,一般情况下,确定某人是否享有该公司的股权,应看其是不是具有持有公司股份的约定,是不是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文件记载的股东,而不是看他有没有依法出资,这也是各国立法的通利。

3.所以,股东权利的行使是以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为前提的,而非以股东是否实际出资为前提,瑕疵出资并不必然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二百条
[2《公司法》 第二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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