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是按出让还是按划拨性质的
1.安置房的土地出让金通常都是无交纳的,土地的获到方式是划拨,只能作为安置房使用,该房屋只要使用权不能买卖。
2.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想更换为国有出让的话,需要在获到当地规划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的准许认可后,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够变换为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
3.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事项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由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寓居使用的房屋。我国法律的限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获到该安置房房屋证后才能够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通常的房屋无任何差别之处。安置的爱人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二、农村安置房划拨土地出让金
安置房土地出让金的计算首先要分类,经济适用房分两种,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子,一般就是集资建房或者是回迁房,也就是常说的二类经济适用房,交易的时候买方出3%的土地出让金。另外一种就是经济适用房立项的房子,比如北京的回龙观、天通苑、通惠家园等等,批地的时候就是按照经济适用房审批的,这种房屋必须满5年才能交易,交易的时候要缴纳10%的综合地价款,如果房本上面加盖了方形章,写着按经济适用房管理,那就是3%的土地出让金商品房是不用交土地出让金的,回迁房里面可能会有一部分商品房,是因为原房主被拆迁的房子是私房,所以回迁后也不是按照回迁房给的,而是按照商品房处理的,所以商品房是不用交这个3%的,不过这种几率很小。
三、拆迁安置房过户要土地出让金吗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标准如下
1、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2、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3、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4、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四、拆迁安置房过户是否要土地出让金
拆迁安置房过户是需要土地出让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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