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致人伤害由谁来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知,帮工人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除外。
同时,致人损害的帮工人自己存在伤害他人的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如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损害),那么帮工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二、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责任由谁承担,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的
专业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十八岁以下的人属于未成年人。因为未成年人大多是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可能很多人认为这种情况下致人损害不需要负责,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虽然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伤害,只有当其自身有财产时,才由其自身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其财产不足以完全赔偿时,由其监护人补足不足部分。
此外,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伤害,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就是说即使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没有过错,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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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三、未成年人损害他人权益是否需要担责?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还有谁来担责
未成年人损害他人权益是否需要担责?在我国未成年人指的是未满18周岁的人,此时他们身心发育还不成熟,容易作出一些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由于其实施主体的意思能力的特殊性而成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对“过错”采用客观过错认定原则。对于未成年人侵权的认定,应当在不考虑其年龄及意思能力的情况下进行判定。那么,究竟责任是如何分担的?请看下文
四、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1、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风险提示发起人的义务
发起人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以诚实、勤勉的行为标准实施公司设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公司章程、认缴并缴纳出资、催缴其他发起人或认股人出资、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等。这些义务之违反、发起人权利和权力之滥用,会导致发起人对公司及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在公司设立失败时,全体发起人还要对设立中公司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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