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你好,问一下订立遗嘱时,哪些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因此,合格的见证人就显得十分重要。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原因不在于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在于他们与遗嘱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遗嘱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意志,再者他们证明难以保持客观性何真实性。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二、怎么订立遗嘱,法律上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
公证遗嘱和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使用,如地震、忽然病危等情况。危急情况一消失,口头遗嘱则失去了效力。
自书遗嘱的效力很差,如果确实要选择这种方式立遗嘱,建议先在其他亲属或者相关单位留有自己的亲笔文件,以便后人对自书遗嘱的效力发生争议时予以佐证。
录音遗嘱的效力最差,因为需要核实录音人的身份,立遗嘱时的相关情况,建议不要选择这种方式。不过,如果在录音的同时也能录像的话。这种方式就可以选择。
效力最好的是代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好,但费用也最高。还有一种是法律未直接规定的律师见证遗嘱。即通过律师见证的方式订立遗嘱。订立人是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遗嘱需要说明立遗嘱人的身份、财产分配和遗嘱订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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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果当事人死前立了遗嘱,那么人死后遗嘱可以公证吗
一、对于这个问题的回复,答案是否定的。立遗嘱人去世的话不能再公证了。
遗嘱公证申请要求规定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二、遗嘱公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有关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的通知】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遗产的保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遗产的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2《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3《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4《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5《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6《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7《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