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哪些?
1、《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八十四条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八十五条 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第二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
第二百八十九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第二百九十条 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百九十一条 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八十四条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五十五条
[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八十五条
[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八十六条
[5《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八十七条
[6《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八十八条
[7《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九条
[8《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八十九条
[9《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九十条
[10《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九十一条
二、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主体包括自然人、非法人组织、法人以及国家机关,但是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只有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才属于民事诉讼的主体,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他们就被称为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或者是上诉人、被上诉人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不属于诉讼主体的。
三、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是什么?
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是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五、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的主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 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