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损害纠纷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怎么规定
医疗损害纠纷诉讼中,患者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三款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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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二、医疗损害的责任应该如何举证?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又是如何规定的
医疗损害的责任应该如何举证?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受害患者一方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举证责任缓和,能够证明表现证据的,推定医疗机构有医疗过失。如果受害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存在法定情形,亦推定医疗过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那么,具体规定有什么样的呢?请看下文
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管辖地应当怎么确定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对于人民法院管辖地的确定方式为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的民事诉讼,管辖地为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但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案件是否都需要鉴定
1、医疗损害案件并不是都需要鉴定的,医疗事故鉴定一般是在双方就医疗损害责任认定有异议时,才要进行鉴定。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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