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是有哪些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4、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6、在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7、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8、因患方原因延误诊治造成不良后果的
9、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医疗侵权的责任由谁承担责任规定是什么
医疗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发生后,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应当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等。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三、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是什么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四、侵权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吗,有哪些相关规定
侵权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为缔约而进行接触磋商的当事人之间,双方在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活动中,产生了一定的信赖关系。而侵权责任的发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侵权人与受害人只有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才产生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五、医疗机构免责事由有哪些
首先,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该规定常见于患者在院期间自杀等情况的抗辩事由,此时要判断患者自杀前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充分的安全防范义务,来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其次,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方拟采取的诊疗措施或建议不符合诊疗规范的要求,甚至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就无须考虑患方不予配合的情况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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