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法定条件有哪些,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1、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
3、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并且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者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
4、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二、法律规定请求权和抗辩权有什么不同
1、概念不同。
1、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其作用在于阻止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其典型形式有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保证人的检索抗辩权等。
2、请求权为法律关系的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进行。债权为典型的请求权。
2、作用不同。
1、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2、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此必须有他人的请求,始有行使抗辩权的可能,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抗辩权与请求权居于对立地位。但有抗辩权时,并非请求权不存在或者没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三、合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什么,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
合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双务合同关系;
2、该双务合同具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情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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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1《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四、票据抗辩权的概念有哪些,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的
专业分析
对票据抗辩权进行限制,世界各国票据法都有类似规定。纵观中外票据法,对票据抗辩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与持票人的前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对于非善意取得票据者和无代价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者的抗辩,票据债务人负举证责任;
4、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他人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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