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分立税务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你好,公司分立的税务处理如下在企业分立过程中,被分立企业的税务问题主要涉及的是分立过程中资产的转移所产生的税务问题和所得税问题。因资产转移而涉及的税务处理与单纯意义上的资产买卖有所不同,是企业一部分产权的转移,亦可认为是一项投资行为,因此对此税法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和企业合并相类似,企业分立涉及不动产转移的,被分立企业免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至于印花税,分立协议不属于印花税税目中的规定不需要贴花,但分立过程中涉及到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等,则要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涉及设备和存货转移的,被分立企业在分立环节不缴纳增值税。转移的资产为无形资产的,被合并企业除在书立、领受有关经济凭证时可能涉及印花税外,一般无其他税收。关于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分立业务按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离出去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2、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
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①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②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继承。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③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3、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①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②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因此,企业在进行分立时,要重视免税分立这种方式。选择这种方式即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又可以通过亏损弥补冲减利润。但这种方式下的资产计价是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这会影响以后分立企业的折旧费用,从而影响所得税税负,对此要综合考虑。
二、公司分立,税务处理的程序
公司分立的税务处理方法有这几种 企业经营战略或
经营管理的需要,可能需要进行适当的改组行为,包括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对外投资等等。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其中,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企业,为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原企业存续,而其中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企业,为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企业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均不需经清算程序。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按法律规定和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继承。总之,原企业从本质上并没有消失,只是换了一种法律形式持续着企业的经营活动。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现将公司分立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说明如下 一、会计及所得税处理 分立公司从被分立企业中派生出来,在工商登记时是按新设公司处理的(但税法不作为新设公司处理),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公允价(评估价)入账。但在计算所得税时如果符合特殊重组(免税改组)的条件,应以原历史成本为原则确定计税基础。企业按照账面原价计提折旧,按照计税基础计算税法折旧,每一纳税年度会计折旧大于税法折旧的金额应当作纳税调增处理。 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新股的计税成本,应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将来转让或清算股权时,按照计税成本扣除。 二、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处理 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指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二条及第二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其中,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如前所述,公司分立是资产、负债、股权、劳动力等要素的同时转移(是非“转让”),其涉及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转移,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也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权属转移是个大概念,不适用合并、分立的情形。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
1995〕48号)中规定,一家公司吸收合并另一家公司,另一家公司的房地产转移到合并方,免征土地增值税(确切地说,应当是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
2021〕160号)规定,原中国建设银行实施重组分立改革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行股份)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重组分立过程中,原中国建设银行无偿划转给建银投资的货物、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另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立为财保、人保,以及邮电局分立为邮政、电信等分立改组业务均未征收土地增值税。其原因是公司分立涉及的不动产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三、契税处理 (财税〔
2021〕17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四、印花税处理 分立后的两家公司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和与原被分立企业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相比,新增金额由新设企业贴花,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五。
三、公司分立税务处理,怎么处理的
1、关于公司分立税处理,主要涉及的税费主要是契税和印花税。关于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中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因此,对于分立企业免征契税。关于印花税,《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以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充分利用税法中关于企业分立的规定,可以合理节税,避免相应的税收风险。比如对于增值税,可以利用相关法律规定对企业兼营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规定,通过对该应税货物或劳务进行分立,从而达到减免税负的目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若未分别核算,则税务机关会从高适用税率,造成税负的增加。当然这种方法应在分立公司的费用与节省的税负之间进行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