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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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5 20:43:16
   
杨军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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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 你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在于两点(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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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

你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在于两点(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二)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区别两者的标准是看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险方法,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本法第232条、

234条、275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吗?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严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1、本罪的危险方法是该罪名客观方面的概括性表述,它不是一个具体的方法,而是指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以外的某一类危险方法的总称。

2、本罪的危险方法是指其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一样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性质,即同质性。现实中危险方法的表现形式多样,但其目的性确有不同。有的虽然表现形式相同,其目的性也会不同,如同样是用机动车撞人,有的是对特定的人员实施的,有的是对不特定人员实施的,二者在刑法中的罪名往往是不同的。

3、本罪的危险方法是指其具有社会危害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显著特征之一。现实中危险方法有很多,并不是所有的危险方法都具有社会危害性。如科学实验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但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实践中应当把危害性与危险性相区别。

4、本罪的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一样具有相当性的危险方法。所谓的相当性是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相当。对于未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程度的危险方法不能构成本罪。如在封闭空间私拉电网的行为与开放空间私拉电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有很大差别的。所以,判断是否属于本罪中的危险方法的标准就是看其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通过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已经严重侵犯社会公共安全而危险的方法实际上是比较多的,包括有放火爆炸或者是投放危险物质这种方法。所以一旦存在这样的一种行为,即使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是需要按照刑事法律当中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吗?
一、犯了民事枉法裁判罪既遂一般怎么判?犯了民事枉法裁判罪既遂一般判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限为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民事、行政的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本罪的主体要件为司法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是出于故意;

3、客体要件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4、客观要件即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三、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存在范围有哪些?

1、民事枉法裁判只能发生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它是与发生在行政的审判活动中的行政枉法裁判罪相并列的。

2、民事枉法裁判罪只能发生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而没有表述为“民事诉讼活动”中,但是该罪可以发生在民事案件的立案活动和执行活动中。

3、在人民法院主持的民事调解过程中,不存在民事枉法裁判罪问题。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活动中也存在民事枉法裁判罪。

5、在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活动中不存在民事枉法裁判罪。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有权实行法律监督,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185条规定的、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检察机关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犯了民事枉法裁判罪的一般是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情节严重的还会从重处罚。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了主观要件(主观故意)、客体要件(违反了正常的司法宣判)和主体要件(司法工作人员)等。民事枉法裁判罪一般是发生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在民事诉讼活动当中存在枉法裁判这样的一种情况,必然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这主要指的就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民事诉讼活动当中有违背公平原则,导致枉法裁判这种情况,所以需要按照《刑法》第399条当中的规定对此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1《刑法》 第九十四条
[2《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1《刑法》 第399条

三、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处罚,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实际后果、给公共安全造成的损害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情况下,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犯罪行为十分恶劣的,此时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什么意思,认定时应该注意什么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罪认定标准需符合以下构成要件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 [

1 客观要件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该罪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二、其他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一)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私设电网,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任何个人、单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架设电网,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同时,私设电网也是一种危险方法,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种行为,无论是从主观方面还是从客观方面,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二)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故意。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对于醉酒驾驶在特定情形,尤其连续冲撞或在肇事之后仍继续冲撞,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应认定行为人具有故意(多为间接故意),其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三)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这种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目的往往是牟取非法暴利或者报复社会,其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四)以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目的往往是报复社会或者寻求新奇刺激而向人群开枪射击。这种行为,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态度属于直接故意构成外,其他多数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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