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介绍贿赂罪既遂如何处罚,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介绍贿赂罪既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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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
[1《刑法》 第十四条
[1《刑法》 第三百九十二条
二、介绍贿赂罪既遂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介绍贿赂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九十二条
三、介绍贿赂罪既遂处罚标准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1、对于构成介绍贿赂罪的既遂的犯罪分子的处罚标准规定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二条
四、最高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解释要怎样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引用法规
[1《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2《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
[3《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二条
[4《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
[5《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6《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五、最高法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件司法解释规定重要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6〕9号),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该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该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引用法规
[1《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
[2《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
[3《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
[4《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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