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后,用人单位不服劳动裁决如何处理"
对于
劳动仲裁后,用人单位不服劳动裁决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你好,关于用人单位不服劳动
仲裁怎么办,一、员工在分公司工作中发生工伤,总公司与分公司均未与员工签订
劳动合同,但员工有总公司财务盖章的押金条. 二、总公司有注册,分公司未注册。 三、之前经县法院判决分公司与员工构成事实
劳动关系,应该属于工伤。 四、接著,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依县法院判决后出了一个文件说如果分公司有登记的情况下,应该是属于工伤。 五、再之后就是伤残鉴定和双方协商赔偿未果。 现在经仲裁后企业不服,提请县法院诉讼,理由有三
1、说是所诉总公司的被诉主体不对。 个人认为 a.之前法院有判决。 b.员工的押金条上有总公司的财务章,所以主体是总公司。
2、員工只能享受非法用工待遇,依据是市人力资源的文件,分公司未登记。 个人认为 a.之前法院有判决是工伤。 b.员工的押金条上有总公司的财务章,所以用工主体是总公司,和分总公司无关。
3、在工伤保险待遇申诉中,不应处理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 个人认为 申请仲裁的案由主题是“工伤保险待遇等争议”,这里用了一个“等”字来表述主题未写出的,但所要表达的意思已经在正文中表述出来(即原告与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请各位帮忙看一下,我的答辩思路是正确的吗?还存在有哪些问题没有? 补充提问 第2条修正如下
2、員工只能享受非法用工待遇,依据是市人力资源的文件,分公司未登记,只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非法用工处理。具体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9号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执行。 个人认为 a.之前县法院是有判决是工伤的结论。 b.员工的押金条上有总公司的财务章,所以用工主体是总公司,和分公司无关。
二、"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如何处理"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你好,关于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怎么办,一、员工在分公司工作中发生工伤,总公司与分公司均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员工有总公司财务盖章的押金条. 二、总公司有注册,分公司未注册。 三、之前经县法院判决分公司与员工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应该属于工伤。 四、接著,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依县法院判决后出了一个文件说如果分公司有登记的情况下,应该是属于工伤。 五、再之后就是伤残鉴定和双方协商赔偿未果。 现在经仲裁后企业不服,提请县法院诉讼,理由有三
1、说是所诉总公司的被诉主体不对。 个人认为 a.之前法院有判决。 b.员工的押金条上有总公司的财务章,所以主体是总公司。
2、員工只能享受非法用工待遇,依据是市人力资源的文件,分公司未登记。 个人认为 a.之前法院有判决是工伤。 b.员工的押金条上有总公司的财务章,所以用工主体是总公司,和分总公司无关。
3、在工伤保险待遇申诉中,不应处理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 个人认为 申请仲裁的案由主题是“工伤保险待遇等争议”,这里用了一个“等”字来表述主题未写出的,但所要表达的意思已经在正文中表述出来(即原告与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请各位帮忙看一下,我的答辩思路是正确的吗?还存在有哪些问题没有? 补充提问 第2条修正如下
2、員工只能享受非法用工待遇,依据是市人力资源的文件,分公司未登记,只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非法用工处理。具体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9号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执行。 个人认为 a.之前县法院是有判决是工伤的结论。 b.员工的押金条上有总公司的财务章,所以用工主体是总公司,和分公司无关。
三、"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的解决方法"
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起诉,应该怎么办”的解答如下你好,关于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怎么办,一、员工在分公司工作中发生工伤,总公司与分公司均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员工有总公司财务盖章的押金条. 二、总公司有注册,分公司未注册。 三、之前经县法院判决分公司与员工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应该属于工伤。 四、接著,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依县法院判决后出了一个文件说如果分公司有登记的情况下,应该是属于工伤。 五、再之后就是伤残鉴定和双方协商赔偿未果。 现在经仲裁后企业不服,提请县法院诉讼,理由有三
1、说是所诉总公司的被诉主体不对。 个人认为 a.之前法院有判决。 b.员工的押金条上有总公司的财务章,所以主体是总公司。
2、員工只能享受非法用工待遇,依据是市人力资源的文件,分公司未登记。 个人认为 a.之前法院有判决是工伤。 b.员工的押金条上有总公司的财务章,所以用工主体是总公司,和分总公司无关。
3、在工伤保险待遇申诉中,不应处理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 个人认为 申请仲裁的案由主题是“工伤保险待遇等争议”,这里用了一个“等”字来表述主题未写出的,但所要表达的意思已经在正文中表述出来(即原告与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请各位帮忙看一下,我的答辩思路是正确的吗?还存在有哪些问题没有? 补充提问 第2条修正如下
2、員工只能享受非法用工待遇,依据是市人力资源的文件,分公司未登记,只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非法用工处理。具体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9号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执行。 个人认为 a.之前县法院是有判决是工伤的结论。 b.员工的押金条上有总公司的财务章,所以用工主体是总公司,和分公司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