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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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4-01-24 16: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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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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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问题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规定"

股东可以约定注册资本分期缴纳,并确定实缴的期限。若是实缴期限到后,股东依然未缴足出资的,应当及时补足出资,并对其余实缴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问题"

1、股东可以约定注册资本分期缴纳,并确定实缴的期限。若是实缴期限到后,股东依然未缴足出资的,应当及时补足出资,并对其余实缴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2]《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相关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可以分期实缴出资,由所有的股东共同约定,认缴期限为二十年,并且可以变更。但是当公司的经营出现异常或者是资金链出现问题时,即使未到认缴的期限,也应当补足出资。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2]《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四、"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可分期缴纳"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可以分期实缴出资由股东共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但是当公司的经营出现异常或者是资金链出现问题时,即使未到认缴的期限,也应当补足出资。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2]《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五、"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的注册资本缴纳方式"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分期缴纳注册资本,只要在五年内完成即可。规定,首次出资应该在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其余部分股东可以按年分期缴纳,这样的好处是减轻资金压力,不用全部实缴。

2、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4、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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