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申请与变更相关法规及程序

房屋拆迁申请与变更相关法规及程序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4-01-09 00:18:32
   
李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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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仲裁房屋拆迁,房屋变更申请书怎么写

你好,我为你解答一下拆迁房屋仲裁申请书怎么写,甲方拆迁人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受委托拆迁单位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乙方被拆迁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地(住)址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为加快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城市建设,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拆迁房屋依据甲方因 项目建设需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经审查批准,领取了 拆许字 第 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房屋拆迁。乙方所有的房屋属于该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内。第二条 乙方房屋的基本情况及补偿金额乙方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同意将座落 房屋,证件名称 ,证件 号,地籍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交给甲方拆除。甲方补偿乙方各项费用和金额如下

1、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详见附件一评估报告)

2、附属物补偿金额

3、未到期限的临时建筑补偿金额

4、住宅搬迁补助费

5、乙方依法占有的土地,土地使用证号   ,用途     ,扣除按规定方法计算的土地面积后应单独补偿的土地面积      平方米,补偿金额6、总计补偿金额(大写)第三条 房屋搬迁乙方保证在   年    月    日前搬迁腾空房屋,经甲方确认,旧房由甲方拆除,乙方不得拆除、损坏房屋,违者照价在补偿金额中扣赔。第四条 补偿金额支付时间及方式乙方已搬迁腾空房屋的,甲方在   年    月    日前将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补偿总额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第五条 违约责任甲方未在第四条所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货币补偿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    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乙方未在第三条所约定的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    计算违约金,支付给甲方。第六条 在本协议签字时,乙方应向甲方移交有关房屋、土地证件,由甲方统一向房管、土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七条 协议的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立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二)。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生效。第十条 本协议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由甲方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引用法规
[1]《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条
[1]《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二条
[2]《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三条
[3]《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四条
[4]《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二条
[5]《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五条
[6]《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四条
[7]《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三条
[8]《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六条
[9]《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
[10]《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11]《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
[12]《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

二、房屋征收过程中能否强制拆迁,规定是什么

律师解答
房屋征收过程,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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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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