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有效性及效力约定与法律规定"
合同生效要件有以下几个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订约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合同无效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二、法律对于合同约定效力的规定及其实际应用探讨
专业分析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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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三、"合同法中合同生效范畴与合同效力的区别及其重要性"
1.判断上不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
2.成立和生效适用不同。合同的成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从事合同行为的意志自由,可以自由地选择合同的相对人、订立的形式和合同的,依其自由意志创设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具备意思表示这一基本事实,合同即告成立。而合同的生效必须在国家的干预下,依法判断合同是否合乎法律,只有合法的合同才有效。
3.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要件不同。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①主体合格。②意思表示真实。③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等。
4.成立和生效的时间有差异。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是否有效。
四、"合同效力约定在法律中的规定"
(一)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止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五、《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
合同无效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情形。
全部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五种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上是非法的行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部分无效的情形主要是在合同中约定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等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合同条款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免责条款效力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2]《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3]《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4]《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5]《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6]《民法典》 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
[7]《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