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盗窃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4-05-10 09:01:28
   
张柳律师
张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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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罪的构成条件 盗窃罪的构成条件为1、行为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  1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包括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和违禁品。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特殊情形  ①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盗窃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盗窃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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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罪的构成要求,盗窃的主要构成条件是什么

关于盗窃罪构成要件是什么解答如下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公私财物的特征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  ⑴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例如,在自己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震灾发生时,为了暂时避难而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人所有。放养在养殖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人所有。这里所说的手表、戒指、牲畜、鱼等仍可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物也能够被人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煤气、手机号码等。不能被人们控制的阳光、风力、空气、电波、磁力等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⑵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具有主观价值(如有纪念意义的信件)及几乎无价值的东西就不能成为中国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窃行为人如果将这些无价值的财物偷出去后,通过出售或交换,获得了有价值的财物 (相当于销赃数额),且数额较大,则应定盗窃罪。  ⑶能够被移动。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开采出来的石头,从自然状态下运回的放在一定范围内的砂子,放在盐厂的海水,地上的树等。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卖不动产,是非所有人处理所有权,买卖关系无效,属于民事上的房地产纠纷,不能按盗窃罪处理。

二、盗窃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盗窃罪的构成条件为

1、行为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  1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包括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和违禁品。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特殊情形  ①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③以牟利为目的(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  ④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⑤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盗窃枪支、弹药、尸体、公文、印章等物的,不以盗窃罪论处。  ⑥邮政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从重处罚。  ⑦利用计算机病毒盗窃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2他人占有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2、行为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平和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1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在公共汽车上、集贸市场明知有他人(包括被害人)看着自己的一举一动而‘公然’实施扒窃的;假装走路不稳,故意冲撞他人,趁机取得他人财物的;明知大型百货商店、银行等场所装有摄像监控设备且有多人来回巡查,而偷拿他人财物的,以及被害人特别胆小,眼睁睁看着他人行窃而不敢声张的。  2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支配关系。其方式多种多样,包括采取一定的欺骗方式盗窃财物的情形,例如“调虎离山”案件和“掉包”案件。  例如,行为人将他人从室内骗至室外,然后进人室内窃取财物的。  再如,行为人伪装成顾客,到商店试穿高档西服,然后逃走的。  又如,商场购物拿过售货员递过的货物就逃跑的。  又如,出租车司机趁乘客下车还没来得及拿走财物的时候迅速驾车离开现场的。  

3、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21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为“多次盗窃”。  相关司法解释  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盗窃罪论处  其一,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其二,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其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其一,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其二,全部退赃、退赔的;  其三,主动投案的;  其四,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其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如果盗窃数额不是较大,但多次盗窃的,也成立盗窃罪。  

4、主观构成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误认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盗窃罪(事后变占有为所有的,可能成立侵占罪)。但是,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为人明知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而窃回的,也成立盗窃罪。  2将自己占有、自己所有的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无主物当作他人占有财物而窃回的,不成立盗窃罪。  3将数额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其他财物而窃取的,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不成立盗窃罪。

三、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条件有哪些?

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条件是客体条件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要件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而从主体要件方面来看的话,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必须是处于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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