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无效的主体有哪些?
我国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有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以下主体。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
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二、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具体有哪些新申请宣告无效婚姻的主体有哪些
1、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有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本人以及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和当事人的近亲属。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三、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有哪些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四、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一般包括哪些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本人以及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和当事人的近亲属。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五、哪些主体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