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的鉴定标准

录音证据的鉴定标准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4-02-20 00:37:36
   
李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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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录音证据的鉴定中,鉴定标准是非常重要的。首先,鉴定人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分析,确定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其次,鉴定人的能力和经验也非常重要,他们必须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才能准确地完成鉴定任务。 鉴定录音证据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1. 录音内容是否准确无误,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或误导视听材料; 2. 录音证据是否能够被当事人所理解,是否存在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 3. 鉴定人的经验和能力是否与录音证据相符,是否能够正确识别和使用录音证据; 4. 鉴定机构的资质和鉴定规则是否符合
录音证据的鉴定标准
录音证据的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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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鉴定做听觉测试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二、录音证据认定标准有哪些

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
具体而言,以下三种私自录音,有可能作为证据被采信
一是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二是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三是录音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作出了以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为准的规定,但是,在适用时仍然存在因规定过于笼统而导致同一案件存在不同看法的问题。因此,也就给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个人盯梢、跟踪、偷拍、偷录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以由法官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由裁量。

引用法规
[1]《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2]《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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