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如何?

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如何?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4-05-10 03:51:07
   
张柳律师
张柳律师
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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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如何?
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如何?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如何?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土地使用权价格基价是多少,有没有法律依据?

专业分析
基准地价即土地初始价,也称城市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法定最高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并由市、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各地基准地价是不一样的,具体各地价格的变化和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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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权基价是多少呢?有没有法律依据?

专业分析
基准地价即土地初始价,也称城市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法定最高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并由市、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各地基准地价是不一样的,具体各地价格的变化和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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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让土地使用权底价确定方式有哪些?

1、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必须先由实施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然后,由土地主管部门成立专门机构进行审核确定。审核机构应认真审阅评估单位出具的估价报告,尤其是对于估价、假设条件和使用限制条件等进行认真分析,了解估价师的客观意见,同时综合考虑实施招标、拍卖、挂牌时的市场状况,拟出让地块的条件,潜在投资者的需求,充分考虑产业政策和地价政策等因素,综合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底价。

2、在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底价时,专门机构应从实际出发,科学论证,制定招标、拍卖底价。如果盲目决策,底价定不准,过低了可能导致我国国有资产流失,土地资产价值难以实现;过高了则使竞价可选择域值范围太小,拍卖、招标难以掀起你追我赶的竞争浪潮,可能影响竞标、拍卖效果。

3、同时,应规划设计要求、房地产市场行情、宗地的地理位置等综合因素科学合理地测算出土地的最高出让价,防止竞拍者感情用事,开出天价。表面看,那样场面好看、热闹,有轰动效果,但从长远来看,可能导致两个后果一是竞得者毁约,宁可负违约责任,而不愿承担更大的损失,因而有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二是如果竞得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则房屋购买人的切身利益将受到损害,竞得者为了弥补在购买土地时过重的土地成本负担,有可能在建筑时偷工减料,不按规划的绿化要求、容积率要求开发建设施工,降低开发质量和成本,侵犯消费者权益,也影响了土地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4、总之,既要保证国有土地资产不流失,又要正确引导市场走向,还需要充分考虑到市场的承受能力,综合确定合理的拍卖底价。当然,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方兴未艾,在很多地方还只是刚刚起步,特别是对于招标、拍卖、挂牌中底价的确定,尚缺乏成熟的经验,这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四、土地使用权基价是多少?

基准地价即土地初始价,也称城市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法定最高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并由市、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各地基准地价是不一样的,具体各地价格的变化和多少。

五、土地使用权是50年的规定是哪些?

按照我国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工业、科教、文体类等综合用地的产权,一般情况下为50年。虽然说到了年限以后,大家可以去办理续期。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其实施的使用年限也就是50年,

50年到期以后,可能大家的住房安全问题就存在一定隐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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