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的医疗事故应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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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3-06-19 16:02:54
   
陈亦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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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医疗事故已成为我国难以回避的问题,对此患者若想要获得赔偿则需要确认医院对医疗事故所造成的责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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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医疗纠纷中,医疗事故是由谁来决定的呢?

医疗纠纷中的医疗事故由谁来决定,这是会结合具体的情况来定,选择不同的方式所处理的方法就会不一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有三条解决途径可供选择一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私了;二是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处理;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医疗纠纷。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医疗纠纷的处理都经历了双方协商这一程序。应该说,这也是最经济、最便捷的一条解决途径,然而,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协商不一定能达成共识,甚至可能久拖不决。对此,患者方须特别引起注意,因为医疗侵权诉讼的时效以及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时效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算。因此,当协商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及时采取第二或第三条途径解决。由于患者方普遍对卫生行政部门立场的质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使一直以来实际存在着的人民法院受理医疗侵权诉讼以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前置程序的规定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医疗侵权赔偿起诉难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因此,今年以来,因医疗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比例大幅度增加,第三条途径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途径。当然,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解决纠纷,医患双方都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准备相应的证据。患方要及时要求复印甚至封存病历资料,封存引起争议的药品等实物,保留有关就诊的单据等以防个别医疗机构篡改病历、推卸责任;医疗机构更要依法联系患方共同封存物品、及时委托检验、告知患方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尸检等,以利于争议的解决,避免不必要的争执。如果经过双方共同的调查、协商,分歧较大,确定不了责任,双方可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患方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中,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如果患方就医疗过程中出现的损害结果对医疗机构提起诉讼,医疗机构就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其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否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在医疗纠纷中运用最多的是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初次鉴定由市级医学会组织,医学会组建专家库,主持医患双方抽取专家进行鉴定。启动鉴定的方式有三种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法院委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规定根据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规定了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也分四种。医学会的鉴定应该在受理之后60日内作出,任何一方不服可以申请省级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综合上面所说的,医疗纠纷发生了之后最主要的就是解决双方的矛盾,不管是双方私了还是通过卫生部门来进行办理,那么都需要有合法的证据,对于患者方来说是可以申请医学鉴定,利用鉴定的结果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自己的利益就需要自己来保护。

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46条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或第三条
[1]《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二、如何处理医疗事故纠纷?

1、医疗纠纷发生,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

2、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应主动提出尸体解剖。

3、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4、熟悉有关法规和制度。

5、处理医疗纠纷时,如出现患者及其家属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医疗工作秩序,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请求协助处理。

6、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

7、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或医疗单位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具体研究,查找问题,吸取教训,制订出处理意见。

8、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如确属医疗单位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9、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建议患者或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患者或患者近亲属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10、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11、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法院。患者或患者近亲属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情况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根据法院判决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如是医疗事故,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理。如是非医疗事故行为,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存在过错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赔偿标准,如下

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丧葬费3、被扶养人生活费4、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条文——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18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第3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37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40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第46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48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50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通过上面关于发生医疗事故纠纷解决的程序是什么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2条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18条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33条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37条
[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40条
[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46条
[7]《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48条
[8]《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

三、医疗事故罪的认定。

你好,我来为你解答“医疗事故罪认定的法律依据”这个问题。

1、应当正确划清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υ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一般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水平不高、缺乏临床经验等技术上的失误所致的事故,而不是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的事故。所以,对医疗技术事故不能认定为本罪。因而,要特别注意将医疗事故罪与医疗事故相区别,因为医疗事故包括医疗技术事故,而医疗事故罪不包含医疗技术事故,以防止处罚范χ扩大化。

2、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医疗意外事故的界限。这里所说的医疗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医务人员不能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事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医务人员主观上有过失,故不能认定本罪。

3、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就诊人或其亲属造成的事故。在有些情况下,就诊人的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并非医务人员的行为所致,而是由于就诊人或者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或者擅自采用其他药物治疗等造成的。对此,不能认定为医疗责任事故罪。

4、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一般医疗事故。这里所说的一般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虽然有不负责任的行为,也造成了一定的σ害结果,但有造成《刑法》所规定的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人身健康的情况。一般医疗事故因为不符合医疗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要件,故不成立犯罪,此外,虽然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事实上也发生了《刑法》所规定的严重结果,但如果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能认定医务人员的行为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罪。

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第5条

四、医疗事故争议中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医疗事故争议中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有哪些?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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