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哪些情况下原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可以管辖?

在诉讼中,哪些情况下原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可以管辖?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3-06-19 14:31:30
   
赵宇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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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昌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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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在诉讼中,哪些情况下原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可以管辖?
在诉讼中,哪些情况下原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可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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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什么情况下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哪些民事案件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民事诉讼中哪些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哪些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五、民事诉讼中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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