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对网民有什么危害,网络安全威胁有哪些

网络安全对网民有什么危害,网络安全威胁有哪些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4-02-20 00:00:42
   
花世铭律师
花世铭律师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解决方案
本文主要讨论网络安全对用户的危害,网络安全威胁和防范措施。同时,文章还介绍了一些常见的网络安全威胁,如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同时分析了网络安全威胁的危害,并提出了防范措施,以保障网络安全和用户财产安全。
网络安全对网民有什么危害,网络安全威胁有哪些
网络安全对网民有什么危害,网络安全威胁有哪些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网络安全对网民有什么危害,网络安全威胁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哪些是危害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情形

下列为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的情形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二、电子商务面临的安全威胁有哪些?

1.安全威胁。电子商务交易的各环节中,容易受到以下的安全威胁,这些安全威胁通常都会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一是信息的窃取与篡改,即网络上明文传输的被入侵者截获并破译之后,进行非法篡改、删除或插入,使信息的完整性遭受破坏。二是信息的假冒,即网络恶意攻击者通过冒充合法用户或者模拟虚假信息来实施欺诈行为。

2.安全需求。与安全威胁相对应,电子商务交易过程有以下的安全需求,分别是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电子商务信息的保密性,指的是在开放的互联网环境中,交易过程中的有关商务信息必须在相应的保密规范限定之下传输和访问。电子商务信息的完整性,指的是交易双方的信息不能被非法篡改和破坏。电子商务交易过程有以下的安全需求电子商务信息的不可抵赖性,指的是避免发生交易中的某一方在进行某种交易行为之后,否认自己曾经进行过该商务行为;或者某一方否认自己曾经接收到对方发出的交易信息。

三、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有权向什么部门举报

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有权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四、发现他人有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怎么办

发现他人有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当事人应当向公安、电信部门等部门进行举报,并及时提交相关证据,配合调查。
我国《网络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

五、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包括以下四种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具体来说
(一)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保护计算机安全的有关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并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还必须造成一定的危害。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其中的“删除”,是指将原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除去,使之无法运行;“修改”,是指对原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改动,使之不能正常运转;“增加”,是指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里增加某种功能,致使原有的功能受到影响或者破坏,无法正常运转;“干扰”,是指用删除、修改、增加以外的其他方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使之不能正常运行;“不能正常运行”,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失去功能,不能运行,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不能按照原来设计的要求正常运行。
(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和应用程序的行为。这一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行为。“应用程序”,是用户使用库的一种方式,是用户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对进行操作和运算的程序;“删除”,包括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和应用程序的全部或者一部删去;“修改”,是指对上述和应用程序进行改动;“增加”,是指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增加和应用程序。
(四)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的行为。这一行为是指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制作”,是指编制、设计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破坏性程序的行为;“传播”,是指向计算机信息系统输入破坏性程序,或者将已输入破坏性程序的软件加以派送、散发、销售等行为;“破坏性程序”,是指隐藏在可执行程序中或者文件中,在计算机内部运行的一种干扰程序,典型的破坏性程序是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病毒”,是指在计算机中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者毁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其本质是非授权的程序加载。计算机病毒具有可传播性、可激发性和可潜伏性,对于大、中、小、微型计算机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具有巨大的破坏性,是对计算机进行攻击的最常见的方法,可能会夺走大量的资金、人力和计算机资源,甚至破坏各种文件及,造成机器的瘫痪,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之所谓称为病毒,是因为与一般生物病毒同样具有传染性,有的病毒传播很快,并且一旦侵入系统就马上摧毁系统,另一些病毒则有较长的潜伏期,在潜伏一段时间后才发作。

2.《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非法侵入、非法控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相关罪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2]《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3]《刑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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