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书遗嘱公证书效力的认定及办理方法"
1、代书遗嘱只要符合相关要件(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不管是否公证都具有法律效力,除非还有与其相冲突的遗嘱。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2、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生命垂危时立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确认公证.公证员对遗嘱有保密义务.进行遗嘱公证,可向立嘱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处分其财产,对预防和减少纠纷都有积极的作用。
3、办理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代写遗嘱的有效性及见证人要求"
要写见证人的代写遗嘱是无效的。代写遗嘱不光一定要有见证人在场,而且这个见证人也是必须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比如该见证人肯定不能够是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且见证人必须是两个以上和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才可以。
三、"代书遗嘱的效力问题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代书遗嘱形式欠缺是否有效要根据情况确定。如果能证明遗嘱人无文化、不会写字的事实的,而又符合其他形式要件,则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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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2]《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四、如何确认代书遗嘱的有效性及具体规定
代数遗嘱的生效条件是,遗嘱的仍然是立遗嘱人个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在代写遗嘱的时候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代书遗嘱结尾的部分有代书人、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及日期,遗嘱的代书人及见证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五、自书遗嘱的有效性判定及是否需要公证
遗嘱不以公证为其有效的条件,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一样是有效的依据。
遗嘱共五种形式,自书遗嘱是其中一种,合法有效。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二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遗嘱的方式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
和证明效力。为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订立遗嘱的,最好采用公证遗嘱的方式。
2、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成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大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病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在这五种遗嘱形式中,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遗嘱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
引用法规
[1]《公证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