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土地使用登记的法律规定及时间"
律师解答
在我国土地使用登记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从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计算。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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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二、"居住用地土地使用出让最高年限"
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出让最高年限是七十年。
【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引用法规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三、"厂房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及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厂房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如果属于工业用地,则最长国有土地使用年限为五十年。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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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1]《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1]《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
四、"工厂土地使用年限及法律认定"
律师解答
工厂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为五十年。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能够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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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五、土地使用年限及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土地使用年限,属于居住用地则为70年。不同用途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年限是不同的。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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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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