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人是否有权力不作证法律规定的探讨"
证人有权利不作证。证人拒绝作证权,又称“证言拒绝权”。是指证人因某种特殊情况而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都有明确规定,但理由不完全相同,归纳起来有
1公务人员或曾经是公务人员因职务而知悉公务之秘密的;2从事某种职业而得知他人秘密的,如医务人员、律师、公证人,公职人员等;3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4自身利害关系,证人如果因为陈述证言而可能使自己受到刑事追究或受到财产损失的。
二、"目击证人是否可以拒绝作证?具体规定解析"
案件的目击证人是不可以拒绝作证的,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出庭作证的人需要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证人需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要对自己所说的话负责任。
三、"拒绝作证权证人是否拥有此权利?"
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不存在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法院是不会判离的,原告方还要再经历6个月的等待期,才能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但被告方不受此限。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第二次诉讼并不等于二审,而依然是要适用一审的程序,在一审审理形式有两类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如果适用简易程序的话,审理期限是3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则需要6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再延长6个月。 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审理时限。如果以上没有解决您的问题,欢迎到听律网网咨询,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
四、证人有权拒绝作证吗?
根据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
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知悉其为他人的商业秘密,并明知或应知系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依然获取、使用、披露该秘密,所以法律将这种行为也作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来对待。
引用法规
[1]《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