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管辖的确定及相关规定
法律咨询解答
《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
[2]《行政诉讼法》 第十五条
[3]《行政诉讼法》 第十六条
[4]《行政诉讼法》 第十七条
[1]《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
[2]《行政诉讼法》 第十五条
二、确定管辖权的法律原则及其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运用
专业分析
一般来说,人身损害案件的诉讼属于侵权行为的诉讼,诉讼人需要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要求起诉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八条规定因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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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五条
三、行政赔偿诉讼管辖原则与具体的处理方式
1、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赔偿请求人因同一事实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或者对行政赔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由受理该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4、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或者对行政赔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另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1被告为海关、专利管理机关的;2被告为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3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影响和复杂的行政赔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四、《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管辖地点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法院规定》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损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