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权利,买卖中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移转其所有权,这是出卖人和主合同义务、基本义务,这在各国或者地区的民法中都是一致的。该项义务由两方面的组成其一为交付标的物其二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主要是提单、仓单,是对标的物占有权利的体现,可以由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作为拟制交付以代替实际交付。对于这些单证和资料,如果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交付的义务或者是按照交易的习惯,出卖人应当交付,则出卖人就有义务在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以外,向买受人交付这些单证和资料。该项义务系属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该项义务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买受人的交易目的。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3、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其质量标准(存在质量瑕疵),按照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责任的基础是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应当保证其所交付的标的物不存在质量瑕疵。所谓质量瑕疵,又称为品质瑕疵、物的瑕疵,是指标的物的质量没有达到出卖人声称的标准,或者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者没有达到一个诚信善意的买受人所应当合理期待的标准。
4、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保证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第三人不会就该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根本目标在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因此,出卖人必须保证其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比如所有权或处分权),这也是出卖人的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中作此约定,出卖人也负有此项义务。
具体而言,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
1、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2、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上不存在他人可以主张的权利(如抵押权、租赁权等)
3、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5、其他义务
除负担前述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外,出卖人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以及相应的不真正义务等法定义务。
二、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体是什么?
出卖人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三、属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有哪些?
属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1]《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
四、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主要义务有哪些,有没有什么法律规定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主要义务有
1.交付标的物义务,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义务,使得买受人获得标的物;
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负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