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认购书股东资格
认定具备股东资格,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即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或者通过合法方式受让
股权;
形式要件包括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权认购书等对股东身份的确认。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2条、第23条,当事人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公司没有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当公司与投资人已经签订了《股权认购书》,投资人履行了股权认购书确定的出资义务或承担出资责任,则公司应当将该投资人登记为公司股东;
当然,如果公司与投资人签订《股权认购书》是公司的部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并未得到全体股东同意,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那么《股权认购书》并没有生效,则投资人不能依据未生效的法律文件来获得股东资格。
股东出资的方式有哪些
股东出资方式分为货币或实物(动产或不动产)、
知识产权(
专利、
商标、
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资产。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22条
[2]《公司法》 第23条
[1]《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二、股权转让后,未办理登记的受让人能否成为股东
1、如果已经履行出资义务,则享有股东资格。
2、判断是否成为公司股东要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为实际出资;形式要件就是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上登记为股东,或者工商登记为股东。
3、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股东没有经过工商登记可以享受股东权益吗
可以。股东身份的确认,应当事人的出资情况以及股东身份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公众所认知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需要考量的因素主要包括
1、股东是否有出资合意,
2、是否有出资行为,
3、公司记帐处理,是否计入“实收资本”。
股东身份,又称股东资格、股东地位,就是作为公司成员的股东的法律地位,是股东赖以行使股东权益的法律前提和基础。股东身份或股东权利的取得可以依据出资、转让、继承、共同财产分割、司法强制执行等方式取得。
四、股权已转让股权受让人未办理登记有股东资格吗
一般来说,只要股权受让人,已经实际出资购买了股权,甚至已经已参与股东会、成为董事或监事,参与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就应该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
此外,要是股东名册已经进行变更的,也是认定股权受让人具有股东资格的重要佐证之一。
五、股权确认书能确认股东身份吗?
股权确认书是可以确认股东身份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依法成立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这些都属于能够证明股东身份的材料。公司还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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