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法律规定是什么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法律规定是什么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3-06-16 14:24:40
   
李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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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取得必须经过规定程序才能取得,这样其他公司不能侵犯该公司已登记的商标。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法律规定是什么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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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法律规定是什么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确实存在商标侵权行为。目前如果侵犯他人所拥有的商标权的话,在侵权行为非常严重的情况之下,是可以请求对侵权人进行惩罚性的赔偿。这种情况下应该是按照实际损失来确定。

二、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一、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确实存在商标侵权行为。侵犯商标权时,在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对侵权人进行惩罚性的赔偿。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二、侵犯商标权的赔偿规定是什么?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目前我们国家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处罚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如果说存在着未经他人的同意就擅自使用他人的商标权或者是使用与他人相类似的商标,将会构成商标侵权这样的一种违法行为。需要对此进行行政处罚,还有就是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的责任。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我国商标法规定部分商品和服务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那么,哪些商品的商标必须强制注册呢?根据国务院的核准,我国现在实行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主要指两类一是人用药品,二是烟草制品。详情请下文。哪些商品的商标必须强制注册1983 年《商标法》第五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从中可以看出,

1983年《商标法》并未具体规定哪些商品必须强制注册商标。1983年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则具体规定“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并且规定申请药品商标注册,还应当“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也就是说,《商标法》施行初期只对药品实行强制注册商标制度,其他商品则采用自愿注册原则。1984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颁布,1985年7月1日实施)也对药品强制注册商标作了相应规定,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施行后不久,国务院颁布《烟草专卖条例》(1983年9月23日颁布,1983年 11月1日实施),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没有注册商标的产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从1983年11 月1日起,卷烟、雪茄烟也应当实行强制注册商标制度。1991年《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颁布,1992年1月1日实施)取代《烟草专卖条例》,但《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仍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1988年第一次修改《商标法实施细则》时,根据《烟草专卖条例》有关规定,对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又作了调整,将烟草制品也纳入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根据此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8年1月14日下发《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具体确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包括中成药(含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1990年第一次修改《药品管理法》时,取消有关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定。1993年第一次修改《商标法》时,对有关强制注册商标的规定未作修改。随后第二次修改《商标法实施细则》时,也对有关强制注册商标的规定未作修改。根据我国法律的适用原则,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但《商标法》和《药品管理法》都是特别法,究竟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还是自愿注册商标,两部法律均未作明确的规定。但由于《药品管理法》未对药品强制注册商标作出规定,而《商标法实施细则》仍规定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人用药品强制注册商标适用《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法理上也并无不妥。之后的我国商标行政管理工作也是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来执行的,即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对违反此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商品销售和广告宣传,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封存或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10%的罚款。2001年第二次修改《商标法》时,对有关强制注册商标的规定仍未作任何修改,只不过将原来的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但2002年国务院对《商标法实施细则》进行第三次修改时,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这一规定将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此条规定,原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1983年《商标法》和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并于1988年1月14日下发的《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自然废止。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法律是指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1992年实施的《烟草专卖法》至今仍有效,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烟草制品仍然应当实行商标强制注册制度。2001年第二次修改《药品管理法》时,也没有对有关药品强制注册商标作出规定,因此,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人用药品不应当采用强制注册商标制度。也就是说,从2002年9月15日起,即《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人用药品不再实行强制注册商标制度。目前,仍有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使用注册商标的药品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这是于法无据的行政行为。在我国实行依法行政的今天,仍然以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来执法,这不能不说是件荒唐的事情,应当引起商标行政执法人员警戒和深思。成都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商标法遵循的是商标自愿注册原则,这是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但在某些特定的商品上,则需要强制注册。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引用法规
[1]《商标法》 第五条
[1]《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
[1]《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1]《烟草专卖条例》 第十六条
[1]《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条
[1]《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
[1]《商标法》 第五条改为第六条
[1]《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2]《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1]《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1]《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三、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确实存在商标侵权行为。目前如果侵犯他人所拥有的商标权的话,在侵权行为非常严重的情况之下,是可以请求对侵权人进行惩罚性的赔偿。这种情况下应该是按照实际损失来确定。

四、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在侵权领域只要符合前述构成要件,就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领域,原则上也可以适用,但要作出一定的限制。限于以下范围适用(一)故意违约,如新《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之规定。(二)因重大过失而违约。(三)在某些特殊合同关系中,不论过错与否,一律适用惩罚性赔偿,美国一些法院,己将惩罚性赔偿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具有特殊关系”的违约案件。如银行和储户,雇主和雇工、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理由是合同一方拥有较强的交易势力,另一方无法与之抗衡。(四)在有些情况下,即当违约方有机会容易逃脱责任时,也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很多人第一时间听到惩罚性赔偿都理解不了,但是我们用最简单的话来解释的话,就类似于我们购买这件东西一共花了100元,但是买回去以后发现这件东西是假冒伪劣的,然后可以向商家所要的损失不仅仅是100元,一般都是双倍赔偿的。

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113条

五、商标侵权的法定赔偿数额是怎么样的,法律有哪些规定

商标侵权的法定赔偿数额是怎么样的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烂,因为不同的情况其对应的采用的衡量标准不一样,通常情况下是通过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赔偿数额,这个也是被大部分人所接受的一种方式。

六、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关于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如下《商标法》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六十三条,即“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可以看出,要适用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侵权人主观上是“恶意”的;第二,侵权情节在客观上是“严重”的;第三,计算方法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乘以1到3之间某个合适的系数。

引用法规
[1]《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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