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致珍贵文物损毁罪的主观和客观方面

失职致珍贵文物损毁罪的主观和客观方面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3-06-16 11:25:25
   
陈亦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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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失职致珍贵文物损毁罪的主观和客观方面
失职致珍贵文物损毁罪的主观和客观方面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失职致珍贵文物损毁罪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珍贵文物。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活动,是指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各项珍贵文物的保护、管理活动,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珍贵文物具体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文献资料与实物等等。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所出售或赠送的文物是否属于珍费文物、价值如何,必要时,应当请有关专家根据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进行科学鉴定。出售或赠送一般历史文物出口的,应按走私行为或走私犯罪处理,不构成本罪。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以及《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家具、书画、碑帖、拓扯、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家的作品等;以后,我国已故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等;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都必须进行文物出境鉴定。文物出境鉴定,是对申报出境的文物,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及国家规定的文物出口界限和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查验,决定其是否能出境。对于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或者由国家予以征购,或者由私人收藏,私人也可以将收藏的珍贵文物捐献国家,但不能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这将造成珍贵文物的流失,对于国家的文物发展是是不可弥补的损失,也严重侵犯了我国的文物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个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所谓私自出售,是指将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有偿出卖给外国人。而私自赠送,则是无价地将珍贵文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外国人。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出售、赠送成功,并不影响本罪成立。例如,在出售过程中即被抓获的,也仍应按本罪处理。珍贵文物的来源,应是私人收藏的。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31条第4款的规定,行为人将私人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以走私论处,本法将私自出售或私自赠送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给外国人的行为,单列一条,独立成罪。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如行为人仅触犯了其中一个罪名,则以其中的一罪定罪处刑。如行为人同时具有两个行为的,则可以定两个罪名,但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而私自出售、赠送给外国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确实不知是珍贵文物或者被他人欺骗利用,因其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不应按本罪处罚。至于行为人私自出售、赠送给外国人珍贵文物的动机性质是什么,例如是为了出售营利、转赠他人或是自己收藏,对于成立犯罪并无影响,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情节予以考虑。

引用法规
[1]《文物保护法》 第31条

二、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是什么要件

1、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

3、主观要件。
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4、客观要件。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

三、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有哪些惩罚,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珍贵的文物都是受国家重点保护的,如果是由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失职导致文物受损,那么就构成了犯罪,失职的人员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的构成要件?

专业分析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具体构成要件是

1、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四百一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十四条
[2]《刑法》 第四百一十九条

五、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有什么

1、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

3、主观要件。
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4、客观要件。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

六、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由哪些构成,法律规定是什么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由我国法律中规定犯罪构成要件构成。具体点来说的话,从主体条件上来看是属于国家机关工作顺序,从客体要简单开始,国家对于文物的管理制度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工作纪律导致珍贵文物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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