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拆迁本应如何,法律依据是何?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拆迁本应当是什么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专业分析1拆迁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循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指导,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做到合理行政、合法行政、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2从拆迁的角度来说,合法行政,要求拆迁方做出的拆迁行为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拆迁方的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和规定为基础;合理行政,要求拆迁方应当遵循比例原则,拆迁手段应当合法正当,尽量采取对被拆迁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拆迁;诚实守信,要求拆迁方不得隐瞒实情,或采用欺骗、教唆的手段诱使被拆迁人与之签订不合理的拆迁协议,不得对已经签订的拆迁协议朝令夕改。
权责统一,则要求拆迁方的行为一旦违法行驶不正当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赔偿侵权损害。拆迁本应合法合理,但是面对违法强拆,被拆迁人别无选择。
3实施拆迁行为的一方应当是由合法且合理的拆迁凭证的,就像进行判决强制拆迁的,必须要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如果没有依据或者是没有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不支付拆迁赔偿的,被拆迁户有权利用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请求拆迁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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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咨询解答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3、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相关法律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引用法规
[1]《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十八条
[2]《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十条
[3]《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三、我国关于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是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四、依法强制拆迁的条件是什,法律怎么规定的
依法强制拆迁的条件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可以提请区县房地局作出裁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1]《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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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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